答:根據關于發布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》的公告要求,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水、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,新修改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生效實施前或者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》修改完成前,應依法由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水、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。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》中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,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,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,編制驗收報告,公開相關信息,接受社會監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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